劳动法在线咨询[急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8:24:28
我是一名在温州打工仔,我与5月6号进厂上班,没有和他们订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厂里的工人都没有订。与今天也就是11月7号,无缘无故的我的组长叫我走人,说我这不需要你了,由于我进厂是时间,厂里面都有补贴400。我也得了,可是现在他要我走,说补贴要还给他们,我就说,是你们要我走的,不是我自己要走的,再说了,就要过年了,还要这样。。。?我现在想问问你们大哥,我到劳动局去说,有没有用啊?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收回补贴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或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你们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比如工资单或补贴证明,能证明是你所在单位所出据的。